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2008-05-19 17:59:29 新闻来源: 互联网 进入论坛 发表评论 发送给好友

中共河源市委文件

河委发 [2004] 7号


中共河源市委   河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2004年5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在贯彻执行《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河委发[2003]16号)和《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3]107号)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设立市民营科技工业园,集中安排民营工业项目。对投资规模较大、环境保护好、税收较多、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工业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二、从2004年开始,优先推荐科技型、效益型和农副产品加工型民营工业企业申报省挖潜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
    三、加快组建市友邦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解决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该公司由市财政注资600万元,其余资本金由民营企业自筹,确保在2004年5月份挂牌运作。
    四、鼓励民营工业企业树品牌,创名牌。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五、从2004年开始,按企业纳税总额大小,每两年一次评选30户"河源市先进民营企业"(具体评选办法另行规定)。凡被评为"河源市先进民营企业"的,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牌匾,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榜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对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负责人,由市政府发给绿卡。
    七、对民营企业捐资农村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的款项,允许按规定比例在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据实扣除。
    八、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高新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海关、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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