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文件
河府 [2002] 66号
河源市鼓励发展宾馆酒店业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发展宾馆、酒店业,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成功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解决我市承办省第二届珠三角地区与山区经济合作洽谈会(简称"山洽会",下同)的住宿接待问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按照"山洽会"筹委会通知要求进行装修、整改上档或新建并承担"山洽会"宾客住宿接待任务的宾馆、酒店均可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
第二条 享受外来投资者待遇,投资项目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审批、一个窗口咨询投诉、一个口子收费。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免收行政事业规费,减半收取有偿服务及技术服务费。
第三条 实行用电、用水收费优惠。继续由原业主经营的宾馆、酒店、原欠电费、水费由原业主承担,免收原欠电费、水费滞纳金。用电免受燃料附加费,用水免收城市自来水设备管网补偿费和排污水费。
第四条 根据各宾馆、酒店在"山洽会"接待工作中所作出的贡献,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免收行政事业规费项目
2.征收有偿及技术服务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1
免收行政事业规费项目
1. 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2. 再就业基金
3. 劳动合同鉴证费
4. 劳动年审培训费
5.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6.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7. 文化基金
8. 施工、规划报建费
9. 市政建设配套费
10. 建设工程招标费
11. 消防设施配套费
12. 教育发展基金
13. 水资源费
附件2
征收有偿及技术服务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项目 收费标准
1. 就业证工本费 2元/本
2. 环境超标排污费 按规定50%
3. 环境监测费 按规定50%
4.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按规定50%
5. 桥式起重机检测费 按规定50%
6.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 1.0元/m2
7. 规划放线测量费 0.5元/m2
8. 工程质量监督费 0.9元/m2
9. 房屋产权登记费 0.1元/m2
